【基本案情】
韩国恩希软件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恩希会社)是在线游戏《剑灵》的开发人,并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剑灵”商标(注册号6914014),核准注册服务项为第41类,包括(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文娱活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服务。
有效期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被控侵权游戏上使用“剑の灵”字样构成对第6914014号“剑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控侵权游戏在其游戏名称、游戏介绍、游戏宣传画面、游戏安装对话框上均有使用“剑の灵”字样,特别是在游戏宣传画面上将“剑の灵”字体放大进行突出使用,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两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及第三人抗辩称两款游戏的具体内容及视觉体验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游戏用户的混淆。由于本案并非侵害著作权纠纷,因此不能按照侵害著作权的认定标准对相关游戏的内容进行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而应从被控侵权游戏上使用的“剑の灵”字样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方面去进行认定。
第6914014号“剑灵”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内,由于原告已获权使用第6914014号“剑灵”注册商标,且原告在网络游戏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相关公众会将带有“剑灵”字样的网络角色游戏与原告的服务产生联系。根据偶玩网对于《一剑灭天(剑の灵)》游戏的介绍,该游戏系网络角色游戏,虽然属于手游,但亦可同时通过台式计算机及手机登录网络进行下载安装,且其所面向的消费对象并无严格区分,该类玩家存在混同的情况,即手游玩家同时亦可以是端游玩家,并无明确的划分界限。法院认为,《一剑灭天(剑の灵)》游戏商品与第6914014号“剑灵”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两者构成类似。将“剑の灵”与第6914014号“剑灵”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前者系汉字与日文组合,其中日文“の”与中文“的”含义相似,是助词。两者的汉字部分完全相同,整体进行观察,两者的读音、排列、含义等构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权游戏上使用“剑の灵”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第6914014号“剑灵”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由于原告在提供在线游戏行业的知名度较高,其运营的“剑灵”游戏亦为网络角色游戏,对于普通游戏玩家等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说,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控侵权游戏上使用“剑の灵”字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第6914014号“剑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次,被控侵权游戏上使用“剑の灵”字样不构成对原告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服务的侵犯。本案中原告证明“剑灵”游戏商品知名度的证据主要是各类网站上的相关报道,包括对该游戏获得的奖项的报道。由于该类报道只是一种第三方陈述,且“剑灵”游戏属于道具收费游戏,下载并不需要付费,故上述网站报道中所述的该游戏的网络关注人数及在线人数以及所获奖项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游戏的知名度。原告并未就“剑灵”游戏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一步提交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剑灵”游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剑灵”游戏为知名商品的意见不予支持。由于“剑灵”游戏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故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对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服务侵犯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原告在本案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特有服务,但其提交的证明“剑灵”游戏商品知名度的证据主要是各类网站上有关该游戏的网络关注人数及在线人数以及对该游戏获得的奖项的相关报道,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游戏的知名度。原告并未就“剑灵”游戏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一步提交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剑灵”游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同时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和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