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投公司与中茂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合同》,约定:中茂公司委托南投公司进口原木,进口代理费为货款的1.5%,进口所需款项由南投公司向外国供应商垫付,中茂公司向南投公司支付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并应于南投公司垫付货款之日起60天内支付代理费、垫付款及垫付款之利息,如中茂公司拒不付款,则南投公司有权处分货物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后,南投公司以中茂公司的代理商身份多次向美国供应商采购原木并垫付货款,中茂公司虽向南投公司支付了足额保证金,在货物运抵南投公司后却因资金困难无力清偿其他款项。南投公司经催收无果后变卖货物,但变卖货物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抵扣全部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中茂公司支付拖欠的代理费、垫付款及垫付款之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四百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南投公司受中茂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原木事宜,双方形成进出口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合同条款。南投公司作为代理商,已向外国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垫付货款,其已完成合同义务。中茂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支付代理费,且不清偿垫付款及其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南投公司变卖货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中茂公司债务,中茂公司对欠付的其余款项仍负有清偿责任,故判决支持南投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进出口代理是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时习惯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属于供应链管理的模式之一,有利于进出口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更方便地拓展利用海外市场。在进出口代理合同关系中,代理商向委托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作为收益,同时也要面对相当的风险,在委托商需要代理商垫付进口资金时尤其需要注意。进口资金垫付的实质是代理商向委托商提供融资服务,如果委托商资信不良或出现资金问题,代理商就可能难以收回垫付资金。本案中,南投公司虽然在中茂公司无力付款情况下变卖了货物,但已属于事后救济手段,效果有限。因此,代理商在向委托商提供进口资金垫付服务时应更加注重事前风险防范,一方面应做好对委托商的资信调查,跟踪掌握委托商的运营动态,以便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委托商的保证金比例并要求其提供多种形式的担保。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立和发展,区内商事主体对进出口代理的需求将愈发迫切。本判决对代理商在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作出了有益指引,有利于区内进出口代理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