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中卖场提供者的过错认定
编写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欧阳福生
关键词 商标间接侵权 卖场提供者 过错
裁判要点
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判断必须以行为人知道具体侵权事实为条件,仅概括知晓侵权行为不宜认定构成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大陆注册了第1263052号“PRAD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被告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马公司)、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腾公司)系广州壹马服装广场(以下简称“壹马服装广场”)的开办者、管理者。
被告壹马公司辩称:被告壹马公司没有为涉案商铺经营者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没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销售侵权产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迈腾公司辩称:被告迈腾公司为涉案卖场提供物业服务,对商铺经营者不负管理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普拉达公司是第1263052号“PRADA”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壹马公司、迈腾公司分别是壹马服装广场的开办方、物业管理公司。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
宣判后,被告壹马公司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普拉达公司是第1263052号“PRADA”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壹马服装广场的1B43、1B38、1A28、1D09等商铺实施了原告所指控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壹马公司是壹马服装广场的开办者,为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主观上对涉案商铺
案例注解
商标法理论中存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分。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直接侵权,但为直接侵权者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商铺销售侵权商品属于直接侵权行为,而壹马公司为商铺销售侵权商品提供经营场所,构成商标间接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据此,当卖场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商户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却提供经营场所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明知或应知属于主观范畴,法院很难判断,通常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通过两种方法认定卖场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一是侵权通知,权利人已将商户售假的行为告知卖场提供者,此时卖场提供者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便可认定具有主观过错。二是红旗规则,当侵权事实十分明显,像一面鲜艳的红旗,以至于理性人都应知道或注意到时,此时卖场提供者若不采取措施,法院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从本质上说,无论是通过侵权通知还是红旗规则认定卖场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核心均是判断卖场提供者是否知晓侵权事实。然而,关于知晓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概括知晓”与“特定知晓”两者观点,这是导致同类案件中关于卖场提供者主观过错不同认定的根本原因。“概括知晓”不要求卖场提供者知道具体商户的侵权事实,只要猜测到商户存在较大售假可能性,便可认定主观上已知晓。“特定知晓”则要求卖场提供者知晓特定的商户销售的是何种侵权商品。基于严谨立场,法院在认定卖场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时,应当采用“特定知晓”的判断标准。主要理由是:第一,“概括知晓”只是对侵权行为普遍性的一种认知,只有特定的明知或应知存在某具体侵权行为,卖场提供者才能采取制止侵权的措施。此时,如果卖场提供者未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侵权通知可以理解为是追求或放任该侵权结果的发生,或者是未履行应尽职责而具有主观过错。第二,卖场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只要卖场提供者在其最初开办时并非专门或主要用作售假的经营场所,就用当给予其生存空间。如果泛泛地猜测可能有商户存在侵权,就推测其有帮助侵权的主观过错,无疑是加大了卖场提供者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普拉达公司于
本案关于卖场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做到拿捏得当,不枉不纵,较好实现了商标权利人权利保护与卖场提供者权利的平衡。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欧阳福生、廖文忠 、郑秋明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陈东生、郑志柱 、彭 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