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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安全二

发布时间:2014-09-09 11:37:25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合同文本从使用属性、表达方式的有限性以及公众利益平衡三个角度进行考量,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推荐理由】

合同文本是否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当中的新问题,一、二审法院的认识也不同,因而具有研究价值。本案二审判决经本院官方微博发布后,在知产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引起较大反响,很多知名教授、法学大V对此进行了转载并发表意见,《羊城晚报》等平面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案情与裁判】

201167日,万唯公司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获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该条款分ABC三个版本。万唯公司指控交建投公司使用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侵犯其《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的著作权。原审认定万唯公司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万唯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交建投公司使用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上述合同文本高度近似,构成侵权。原审据此判决交建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判后交建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合同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合 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 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合同文本从使用属性、表达方式的有限性以及公 众利益平衡三个角度进行考量,不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据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案号】

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1)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

【案件启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商 业模式的创新也层出不穷,其中格式合同的制定就体现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一份逻辑缜密、规则完善和考虑周全的格式合同固然是律师等法律工作 者智慧的结晶,但鉴于合同主要体现实用性,内容大多来源于经验的总结和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运用,与作品的独创性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合同主要是对权利、义 务和法律关系的约定,难免与其他合同有雷同之处。如果给予格式合同著作权的保护,将使市场主体无措手足、动辄得咎,甚至影响到整个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对于合同的制定者而言,其智力成果已经通过律师费、咨询费、顾问费等方式得到了应有的价值回报,按理也不应给予过多的保护。当然,如果制定格式合同的企业 不愿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商业经营模式,可以将合同条款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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