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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安全五

发布时间:2014-09-04 11:33:56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原告王轶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第35推销(替他人)的服务类别,也不与该服务项目构成类似服务;另外,法院在判断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应考虑到商标的使用情况。

【推荐理由】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在国家尚未放开商场、超市服务类别的情况下,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商标法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判断混淆的可能性时,必须考虑到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案情与裁判】

原告王轶享有第1249845格调+TASTE”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在经营的百佳超市中华广场分店的店铺招牌、商品标签、店内告示牌、购物袋、销售小票、网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了“TaSTe”标识,原告王轶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在服务内容、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服务。从文字的含义和字形来看,被控侵权标识是对英文单词“TaSTe”进行艺术设计处理后,使其具有了显著性特征,明显区别于原告权利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两被告提供的超市服务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不构成近似,两被告在其超市服务中使用的“TaSTe”标识与原告权利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王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号】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

【案件启示】

本案涉及商场和超市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案中,原告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推销(替)他人,该类别是否包含了商场和超市服务争议已久。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观点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 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推销(替)他人的服务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 传、咨询等服务。而超市、商场类服务如何获得商标保护,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没有有效的答案。目前评判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仍然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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