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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六

发布时间:2014-09-04 11:33:01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原告王永涛诉被告广东掌中万维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涉案作品权利状态的情况下,应当对其论坛上发布的内容具有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本案被告在已有前诉的情况下,仍不加强审查和鉴别,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

【推荐理由】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网络服务提 供者以避风港原则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以避风港原则驳回其诉请。本案是原告再次发现侵权行为而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法 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涉案作品权利状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有效防止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 的处理有借鉴价值。

【基本案情】

王永涛创作完成《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并发表在其新浪博客上,万维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未经王永涛同意转载该文章,王永涛起诉至法院,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517日作出(2010)越法民四知初字1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文章是网民自行上传,万维公司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判定万维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201141日,王永涛再次在万维公司开办的网站上发现未经同意转载的上述文章,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万维公司仍然认为涉案文章是网友自行上传,其符合避风港原则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经过(2010)越法民四知初字第178号案件的诉讼裁判,万维公司已经知晓涉案文章著作权人是王永涛,理应具有审查涉案作品是否涉及侵权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由于万维公司怠于履行管理及维护义务导致没有发现涉案侵权作品,并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据此判决万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11元。判后万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号】

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

【案件启示】

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被侵权 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 责任。避风港原则与其说是互联网经济时代产生的新规则,不如说是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新发展。网络中的信息量巨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其中的侵权内 容逐项审查,这不现实,也没有必要。避风港原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繁重的审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成为权利人、网络用户和公众之间有效沟通 的桥梁。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有义务也有能力审查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的,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道既可以是事前已经 知道,如侵权作品是热播剧,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编辑、排行等;也可以是经权利人通知后的才知道,例如本案的情形。本案是第二次起诉,权利 人通过第一次起诉,已经以实际行动告知被告网站存在相关侵权事实,此时被告已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其有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措施,但其没有实施,故不再适用避风 港原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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