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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八

发布时间:2014-09-09 11:31:28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大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

【裁判要旨】

微博发布者转发微博时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相关微博发布者特别是企业转发微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图片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推荐理由】

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当前已经逐渐成为企业营销、对外宣传的新工具,企业可以通过微博达到信息发布、名牌塑造、网络营销、引领潮流等商业目的。本案件为广州首例企业转发微博侵犯相关图片的著作权案件。

【案情与裁判】

原告经公证取证发现被告欧派广州分公司在官方微博中转发的一条配图微博,该配图微博中的图片与上述原告的涉案图片内容视觉上无差别,主张构成侵权,要求被告欧派公司及微博经营人被告微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00元。 诉讼中,被告欧派公司主张其转发涉案微博是通过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里面所提供的图片进行转发的,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欧派公司 转发的配有涉案图片的微博,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欧派公司主张其是从皮皮时光机上转载的,不构成侵权,但被告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 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合法授权,故抗辩不成立。原告在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后,未向被告微梦公司提出有效的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善意维 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微梦公司承担停止使用涉案图片的侵权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欧派公司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 片。被告欧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含合理费用)。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号】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们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

【案件启示】

通过微博侵害著作权虽然是一 种新的侵权方式,但与其他如报刊、杂志、网页、宣传册等侵权认定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本案被告通过微博转发图片之所以构成侵权,因为其目的是宣传自身企 业或者产品,属于商业意义上的使用。如果个人为了学习、交流而使用相关的图片,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使用人应当把握使用作品的方式和目的,准确鉴别个人使 用和商业使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微博、微信等宣传方式日新月异,使用人在享受技术带来便捷的同时,一定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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