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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九

发布时间:2014-09-09 11:05:34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紫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团购网站和第三方合作利用其平台进行销售,在销售中负责收款并有利润分成,其与商家应属于共同销售的合作关系,故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团购网站的侵权责任 承担问题。目前法律对于团购网站的定性和责任承担并不明确规定,各团购网站的经营方式也五花八门,各有不同。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证据,认定团购网站与商 家属于共同销售的合作关系,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规范团购网站的经营模式有指导意义,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有借鉴价值。

【案号】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与裁判】

原告持有第1332692“”商标。被告在其经营的星800网站上发布信息,以人民币9.9/支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原价38元 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 告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 元。被告紫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是第三方网购平台,并非销售商及生产商,原告属于错告主体,且本案的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是杭州鑫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责任应由其负担。一审法院认为第三方与被告合作利用其网站平台进行销售,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被告的网站页面上订制购买产品,然后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 收款方显示为被告名称的账户支付货款,对外的出卖方实为被告。而且被告与商家签订协议约定商家所销售的金额中还有15%的提成,也就是说被告在商家的销售行为中是有获利的,其与商家应属于共同销售的合作关系,故判决被告紫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案件启示】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 购、团购等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也层出不穷,其经营方式也五花八门,各有不同。对此,社会上也不乏诸如法律规定不明确、要完善法律的制定等言论。实际上,很多 新兴的商业模式,掀开其时尚潮流的面纱,反映出的仍是最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拨开迷雾,对案件作出了裁判。该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参考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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