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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十

发布时间:2014-09-09 11:04:26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周百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周六福虽然未经注册,但原告在先使用,承载一定的商誉,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根据反法进行保护。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对周六福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了审查和认定,对被告攀附、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了定性,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与裁判】

原告诉称,其周六福品牌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且原告已取得“ZHOU LIU FU JEWELRY”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珠宝店的广告牌、产品标签、保证单以及包装盒上使用周六福“ZHOU LIU FU JEWELRY”标识,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原告销售的珠宝产品不是知名商品,周六福也不属于原告特有的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被告此前在包装袋上注释性地合理使用“ZHOU LIU FU JEWELRY”,不存在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商标侵权,周六福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认为:周六福构成周六福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周百福公司使用周六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周百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周六福公司40000元。周百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综合考虑周六福公司对周六福珠宝商品的宣传时间、范围及力度、周六福珠宝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周六福珠宝作为知名商品被他人仿冒使用的事实,足以认定周六福公司的周六福珠宝是知名商品,周六福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周百福公司使用周六福汉字,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

一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穗海法民四知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启示】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通常会使 用相关的称谓、标识等代表其商品或服务,以达到区分市场中其他商品、服务的目的。企业对相关的称谓、商业标识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这些权利有些来源于注 册,如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等,但注册并非获得相关权利的唯一途径,企业通过自身的使用和宣传同样可以取得相关称谓、商业标识的专用权,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 称、包装、装潢等。通过使用获得专用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于他人使用;2.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和影响。本案的周六福名称虽未经注册,但是通过原告自身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原告就周六福获得了专有使用的权利。周六福已经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原告商品的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等标识一样,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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