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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权利义务转移认定处理

发布时间:2013-06-04 10:57:45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诉梁××、徐××,第三人广州市蕉门加油站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

叶安东 黎倩雯

【问题提示】

作为特种行业的加油站在企业合并时发生经营范围变更,对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实体的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影响?

【要点提示】

工商登记机关认定的加油站经营范围直接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1)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下称BP江门)。

被告:梁××、徐××

第三人:广州市蕉门加油站有限公司(下称蕉门油站)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823日,蕉门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广东分公司(下称广东公司)签订《番禺市黄阁蕉门加油站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第三人将蕉门油站出租给广东公司经营,租赁经营期限自2000920日至2010920日止。

20021210日,蕉门油站的股东徐××、梁××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承租人由广东公司变更为BP江门的决议。

200312日,蕉门油站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广东分公司和BP江门签订《关于转让加油站租赁经营权的协议》,约定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承租人主体由广东公司变更为BP江门。

2004610日,被告梁惠芳、被告徐永洪、第三人与原告又签订《番禺市黄阁蕉门加油站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3》,约定延长主合同的租赁期限至20年,即主合同至2020920日到期。

2006217日,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油碧辟)BP江门、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和BP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的合并协议》,约定中油碧辟以吸收合并BP江门的方式进行重组。2006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初步同意此合并项目后,2006623日,中油碧辟和BP江门联合发出《吸收合并公告》,称中油碧辟和BP江门均系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和BP环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由于中油碧辟的投资规模远远大于BP江门,且两公司的经营和业务范围相同,因而两公司没有同时存在的必要。为此,中油碧辟拟吸收合并BP江门,中油碧辟和BP江门的资产、权益(包括债权)、债务均由中油碧辟承继。合并后的中油碧辟将继续严格履行中油碧辟和BP江门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并及时清偿到期债务。

20061019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的正式批复,要求江门市外经贸局通知企业按照该批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2007515日,经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油碧辟的注册资本由158500万元变更为174061.5919万 元,经营范围由建设、经营、管理加油(加气)站;零售供应石油制品(气体、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润滑油、石蜡及润滑脂)(由分支机构经营);对加 油站运营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在加油站内经营便利店及其他附属设施与服务变更为:(一)建设、经营、管理加油(加气)站;(二)零售供应石油 制品(气体、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润滑油、石蜡及润滑脂)(由分支机构经营);(三)对加油站运营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四)在加油站内经 营便利店、汽车美容、地磅服务、快餐经营、彩票代理销售、物业出租管理及其他附属设施与服务。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租赁经营加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08〕联字11号)的要求,中油碧辟就其租赁经营的广州市蕉门加油站有限公司,在 2009年4月30日办理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蕉门加油站的营业执照,作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09年9月1日对外经营,在经营 场地内同时悬挂广州市蕉门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009526日,经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BP江 门的经营范围由建立石油气库、车辆加油站、提供汽油、柴油、润滑油、重油及各类石油化工产品的储存、中转、供应和销售服务。配套经营加油站及其附属便利 店业务,经营加油站附属设施与服务,为加油站的运营提供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服务。物业出租管理、汽车美容、汽车维修、地磅服务、快餐经营、彩票代理销售 (由属下分支机构经营)、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变更为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

2011829日的庭审中,作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本公司同意由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原《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并同意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如贵院认为本案有必要由本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公司同意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审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P江门既不享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中的任何权利,也无须承担《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中的任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BP江门与中油碧辟的吸收合并工作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实际完成,BP主体资格还在等原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营业执照尚存,故对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P江门与中油碧辟的吸收合并工作尚在履行过程中并未实际完成,BP江门是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在完成合并前也应依法享有当然的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BP江门与中油碧辟的吸收合并工作尚在处理中,而BP江门作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中油碧辟作为BP江门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由BP江门和中油碧辟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BP江门已被中油碧辟吸收合并,中油碧辟已经实际承继合同并办理蕉门加油站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理应由其对权利义务概括承受,BP江门不具有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为:

首先,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租赁经营加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08〕联字11号)的要求,在2009430日办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蕉门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时,该油站已经作为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于200991日对外经营后,BP江门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就已经概括转移给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

其次,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吸收合并BP江门已经得到商务部的批准,在发出吸收合并公告并履行其他程序后,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规定分别对中油碧辟和BP江门的经营范围作出调整,BP江门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不再具有经营管理加油站的营业资格。

第三,有关当事人在《企业租赁经营合 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是租赁经营加油站的权利和义务,此项内容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是特别注明的建设、经营、管理加油(加气)站项目,显 然不属于清理债权债务的范围超出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范围。在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再次依 法转移给BP江门的情况下,BP江门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主张权利。

第四,BP江门和中油碧辟不能成为本案共同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BP江门在《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单向转移给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不存在BP江门和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形, BP江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概括转移给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因此,BP江门和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不能成为共同原告。

第五,从二审看,BP江门认为其与中油碧辟的吸收合并工作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实际完成,再加上BP主 体资格还在等原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吸收合 并工作是否完成,对于确立诉讼主体地位没有必然影响,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完成转移,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两级 法院对此已经达成共识。

总的说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企业合并后,应当具体分析其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是简单地以当事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作为判断标准。

(一审合议庭成员:叶安东、刘方、卢琴;二审合议庭成员:刘革花、赵春知、庄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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