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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应如何审核认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存在重大瑕疵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13-06-04 10:51:20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番禺天域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刘思红

【问题提示】

对同一公证行为公证机关却出具两份部分内容不同的《公证书》,且均缺乏相关的重要事实描述,对此,应当如何审核认定《公证书》的证明力?

【要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证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以直 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也即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其他证据的权利,故其应承担所提交的证据不容质疑的义务,否则, 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证机关作为公证书的出具主体,对同一事实却出具两份部分内容不同的《公证书》,同时也未能说明原因,而且两份《公证书》均缺乏相 关的重要事实描述,对此,人民法院对《公证书》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证据审核应当更为审慎,故该两份《公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2)穗南法知民初字63号民事判决书(2012619日)。

【案情】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番禺天域网吧

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显示,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自200112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号为0013642

原告随起诉状提交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372号《公证书》即公证书1复印件记载,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为2011830日。其内容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对天域网吧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20117131726分,北京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工作人员随原告代理人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福景路1033号天域网吧。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数码相机(经检查,未发现该相机有相关内容),对该网吧外观进行拍照;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办理了一张临时卡,选择一台计算机,启动机算机,将临时卡插入主机接口,登录该计算机,进行了操作,上述行为于当日1734分结束;公证员当场收存优盘及数码相机,回到公证处,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将上述保存于优盘的天域网吧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张。

在被告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后,原告当庭提交公证书2,并陈述是对公证书1的开启机算机步骤的事实进行更正。公证书2描述的启动计算机:以网吧工作人员告知的账户密码登录该计算机。公证书2除开启机算机的操作步骤与公证书1所描述的开启计算机操作步骤不同,两份公证书的其余内容均相同。

公证处对于同一事实同一日期为何出具两份开启计算机步骤不同描述的公证书未做出说明。而原告代理人在庭上陈述由于制作公证书的数量较多,出现描述错误。

【审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否认国家版权局出具给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真实性,故可依法认定原告是《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行使权利依法有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即《公证书》1和《公证书》2能 否作为证据采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先后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均不能作为证据采纳,理由如下: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的公证号相同,其内容均是在同一 时间对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的公证,公证机关并未说明为何对同一公证行为却做出两份涉及不同开启计算机步骤描述的理由;且原告提交的《公证书》2的 时间是在被告对开机步骤真实性提出质疑从而怀疑公证人员是否在被控侵权地进行真实公证的情况下才提交,综上,本院认为由于两份《公证书》是对同一的公证行 为却做出不同的对开启计算机过程内容的描述,其内容自相矛盾,影响公证的客观公证性,故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两份《公证书》均不产生证据效力,本院对 两份《公证书》均不能采信。由于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其主张被告侵权缺乏依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 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期内原被告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评析】

一、法院采用《公证书》作为证据时,更应审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证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故对公证机关作为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的审核更应审慎,不容存疑。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原告作为权 利人大量的采取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取证。从近几年审理的案件反映,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存在不规范操作或有的公证人员的粗心导致公证书重大瑕疵而不能作为证 据采用,如在公证书中出现被控侵权地的地址出现错误;在批量案件中,也出现被控侵权人出现张冠李戴;公证书未记载U盘进行清洁处理后才下载公证内容;下载的内容无显示与被控侵权人存在关联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相反证据的认定往往是审查公证书 能否作为证据采用的关键;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不同法官对相反证据的不同理解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法律适用的不同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不同。如公证被控 侵权地的地址在公证书上出现错误,有的法官认为因为有被控侵权地的照片佐证,可以认定为笔误,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可以采用;有的法官认为,被控侵权人的工商 注册资料反映的地址可以作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记载的地址,且公证机关作为专业机构,本身公证的效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其出现错误的后果更加严 重,影响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不应迁就而作为证据采用。

在本案中,虽然两份《公证书》先后提交 给法院,公证机关对同一事实为何出具两份公证文号和日期相同,部分内容却不同的两个版本,从形式要件上已经存在重大瑕疵;从内容审查,仍然缺失输入身份证 号码才能开机这一重要步骤,从而使人怀疑公证人员是否实际去了被控侵权地上网下载被控侵权产品。我们认为公证机关作为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据不应存疑,因为法 律已赋予其更高的公信力和证据的采信力。

相反证据不局限于对方当事人提出,举证一方对同一事实出具不同公证书,是否也属相反证据的一种类型,本案判决书未直接认定相反证据,仅从证据角度认定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二、本案引发的思考

公证机关作为专业机构,在出现重大事实 描述错误时,法院对公证机关所提交的补正更正公证如何认定,是认定原《公证书》存在笔误,更正后仍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还是认定《公证书》存 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哪些属于重大事实描述错误,应有统一的裁量标准。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证据证明力大于其 他证据的权利,其应承担所提交的证据不容质疑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审独任审判员:刘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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