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11664号
陈增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玄采间服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增韵服饰有限公司、陈增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州玄采间服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增韵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增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玄采间服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玄采间服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玄采间服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元,被告陈增荣负担11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根据原告的同意,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部分由其向原告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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