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1697-11710号
周谷、覃承务、胡金明、罗俊纯、谢国金、林盛飞、赖可良、王林坤、廖晓平、谢小卫、黎一鸣、廖鹏程、陈玉丹、黄泽志、高朝飞、熊登才、邝钊庭: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11990、12053、12016、11991、11992、12017、12066、12068、12020、12022、12023、12026、12021号、(2022)粤0191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4)粤0115执11697、11698、11699、11700、11701、11702、11703、11704、11705、11706、11707、11708、11709、1171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11697、11698、11699、11700、11701、11702、11703、11704、11705、11706、11707、11708、11709、11710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以下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财产。(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变动情况。(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令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予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罚款、拘留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三、(2024)粤0115执11697、11698、11699、11700、11701、11702、11703、11704、11705、11706、11707、11708、11709、11710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吕本超、刘蔚欣 电话:020-83007134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