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7469、7470、7473、7474、7475、7476、7477、7478、7480、7481、7483、7484、7485、7486、7487、7488、7489、7496、7500、7511、7520、7521、7522、7523、7527、7529、7530、7533、7534、7535号之二
尹学文、陈凯伦、梁宝珑、梁伟欣、雷素英、王聪、梁炜杰、袁玉媚、温就富、梁丽丽、陈木金、周文举、林玉旋、余佩、熊国双、姚碧峰、郑泽军、黄宇、詹俊锐、李小鹏、岑秋芬、王烈彬、温雪珍、韩静、郑辉龙、朱兆祥、张焕钦、张胜林、詹伟波、薛政权: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银行卡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7469、7470、7473、7474、7475、7476、7477、7478、7480、7481、7483、7484、7485、7486、7487、7488、7489、7496、7500、7511、7520、7521、7522、7523、7527、7529、7530、7533、7534、75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7469、7470、7473、7474、7475、7476、7477、7478、7480、7481、7483、7484、7485、7486、7487、7488、7489、7496、7500、7511、7520、7521、7522、7523、7527、7529、7530、7533、7534、7535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郑 明
电话:02083006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