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恢44号
龙雪松:
关于潘康碧与龙雪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执9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一、(2023)粤0115执恢44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龙雪松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二、本院(2023)粤0115执恢44号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龙雪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邮 编:51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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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33
送达人:梁梓琪 电话:020-8300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