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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12322号之二原告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炳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5 17:15:00  稿件来源: 作者:

郭炳伦:

原告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炳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7月5日作出宣判。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91民初1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郭炳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的404.3平方米土地(广州坐标系统坐标为:X192213.783、Y70612.777,X192206.972、Y70614.571,X192192.065、Y70616.210,X192191.206、Y70597.158,X192207.143、Y70591.506)恢复原状,自行拆除、清理该土地上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房屋门牌号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芦湾东路上湾街56号及56-1号)、植物等一切物品,并向原告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交还上述土地。二、被告郭炳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2月27日至恢复原状并交还之日止的占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的404.3平方米土地(广州坐标系统坐标为:X192213.783、Y70612.777,X192206.972、Y70614.571,X192192.065、Y70616.210,X192191.206、Y70597.158,X192207.143、Y70591.506;房屋门牌号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芦湾东路上湾街56号及56-1号)的土地占用费,土地占用费标准按每月6064.5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6元,由原告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184元,被告郭炳伦负担652元。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5日

主审法官:罗       

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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