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韬:
原告郑文昌与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韬、林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宣判。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91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文昌退还95000元。二、驳回原告郑文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郑文昌负担1103元,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7元。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日
主审法官:罗 敏
送 达 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