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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5943号原告广州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融厦运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广东新华龙达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6第三人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1 17:04:0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融厦运通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裕诚赢数字系统有限公司、广东亚竞融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红树融云(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御金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广州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融厦运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广东新华龙达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融厦运通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裕诚赢数字系统有限公司、广东亚竞融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红树融云(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御金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宣判。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融厦运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蕉西路115号的1509、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和1810房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广州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东新华龙达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竞融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红树融云(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御金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裕诚赢数字系统有限公司、广东融厦运通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所有未知的次承租人、实际使用人均应予以协助配合,将上述场地交还原告广州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物业一切装修、添置的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相关添附物,原告广州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补偿。二、被告广东融厦运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元,由被告广东融厦运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日

主审法官:罗       

人:廖旭静     电话:020-830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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