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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9695、9698、9703、9705、9709、9711、9713、9714、9715、9717、9719、9722、9734、9737、9742、9744、9748、9749、9751、9753、9759、9760、9762、9764、9779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志鸿、欧建燕、刘振华、陈志耀、曾美林、丁小燕、牛赛维、谭志丰、罗雪辉、何光永、罗法、王鹏飞、许卓文、魏艾惹、罗勇、王燕、周寒、李雪燕、孙书贤、曹建辉、王长福、郑浩、冯嘉亮、李明明、谭恒宗25案公告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8 15:10:1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9695、9698、9703、9705、9709、9711、9713、9714、9715、9717、9719、9722、9734、9737、9742、9744、9748、9749、9751、9753、9759、9760、9762、9764、9779号之二

唐志鸿、欧建燕、刘振华、陈志耀、曾美林、丁小燕、牛赛维、谭志丰、罗雪辉、何光永、罗法、王鹏飞、许卓文、魏艾惹、罗勇、王燕、周寒、李雪燕、孙书贤、曹建辉、王长福、郑浩、冯嘉亮、李明明、谭恒宗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9695、9698、9703、9705、9709、9711、9713、9714、9715、9717、9719、9722、9734、9737、9742、9744、9748、9749、9751、9753、9759、9760、9762、9764、97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9695、9698、9703、9705、9709、9711、9713、9714、9715、9717、9719、9722、9734、9737、9742、9744、9748、9749、9751、9753、9759、9760、9762、9764、977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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