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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9581、9594、9604、9612、9623、9629、9635、9637、9639、9643、9648、9651、9652、9658、9661、9663、9664、9666、9667、9671、9678、9682、9687、9688、9689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晓东、王红军、毛勇、何伙、曾小兰、傅斌、许力文、李艳平、陈蓓、解正强、姚敏明、浦晓会、周参、谭建华、刘娇、孙光斌、舒叶花、张进、彭伟金、刘丹丹、朱良、殷翠香、吴建良、白茹冰、周晓华25案公告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7-08 15:08:3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9581、9594、9604、9612、9623、9629、9635、9637、9639、9643、9648、9651、9652、9658、9661、9663、9664、9666、9667、9671、9678、9682、9687、9688、9689号之二

杨晓东、王红军、毛勇、何伙、曾小兰、傅斌、许力文、李艳平、陈蓓、解正强、姚敏明、浦晓会、周参、谭建华、刘娇、孙光斌、舒叶花、张进、彭伟金、刘丹丹、朱良、殷翠香、吴建良、白茹冰、周晓华

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9581、9594、9604、9612、9623、9629、9635、9637、9639、9643、9648、9651、9652、9658、9661、9663、9664、9666、9667、9671、9678、9682、9687、9688、96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2024)粤0115执9581、9594、9604、9612、9623、9629、9635、9637、9639、9643、9648、9651、9652、9658、9661、9663、9664、9666、9667、9671、9678、9682、9687、9688、9689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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