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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15:05:1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7479、7492、7494、7495、7497、7499、7501、7502、7505、7506、7507、7509、7510、7512、7513、7515、7516、7517、7518、7519、7524、7525、7526、7528号之一

郑国健、彭丹、罗冰冰、周雪丽、朱振华、陈振锋、黄少庭、郑建中、王启飞、赵丽洪、林泽锋、黄学涛、李居、沈楚滨、刘强、张莉莉、蒋常勇、施荣茂、谢考、陈诗雄、黄盛华、黄浩达、刁伟文、罗艳芬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编:511458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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