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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7472、7482、7493、7498、7503、7504、7514、7531、7532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吴声永、王祖颂、罗远焦、汤振强、黄志香、谢迎、张賜光、谢子俊、陈启强银行卡纠纷9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5:03:5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执7472、7482、7493、7498、7503、7504、7514、7531、7532号之一

吴声永、王祖颂、罗远焦、汤振强、黄志香、谢迎、张、谢子俊、陈启强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银行卡纠纷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执7472、7482、7493、7498、7503、7504、7514、7531、7532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吴声永、王祖颂、罗远焦、汤振强、黄志香、谢迎、张、谢子俊、陈启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2024)粤0115执7472、7482、7493、7498、7503、7504、7514、7531、7532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吴声永、王祖颂、罗远焦、汤振强、黄志香、谢迎、张、谢子俊、陈启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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