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1486-11507号
严红庆、黄汉文、程茂荀、吕石娥、陈小娇、段守忠、薛刚、余光立、谢跃祥、李花云、何业壮、李伟明、陈镇才、黄建玉、易燕林、沈珈楼、杨杰、刘爱霞、洪春桥、李重芬、王翠平、任开华:
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91民初3586、4601、4898、4539、5431、7491、4459、4471、4712、4869、4669、4849、4551、4523、3657、83、4771、4726、7617、4892、4529、75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4)粤0115执11486、11487、11488、11489、11490、11491、11492、11493、11494、11495、11496、11497、11498、11499、11500、11501、11502、11503、11504、11505、11506、11507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费由你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11486、11487、11488、11489、11490、11491、11492、11493、11494、11495、11496、11497、11498、11499、11500、11501、11502、11503、11504、11505、11506、11507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以下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财产。(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变动情况。(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令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予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罚款、拘留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三、(2024)粤0115执11486、11487、11488、11489、11490、11491、11492、11493、11494、11495、11496、11497、11498、11499、11500、11501、11502、11503、11504、11505、11506、1150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你所应支付款项的等值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吕本超、刘蔚欣 电话:020-83007134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