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91民初5825号
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同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桂林与被告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同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财产保全通知书等。赵桂林诉请判令:1.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款127438.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给赵桂林(利息以127438.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6日为13731.34元);2.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同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广州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超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同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