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15422号之二
钟宇安、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金明、李宏彪、舒鹏:
关于广州瓷木年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宇安、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金明、李宏彪、舒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钟宇安、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金明、李宏彪、舒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宇安、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金明、李宏彪、舒鹏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5执1542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钟宇安、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陈金明、李宏彪、舒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