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6157号
夏垚:
关于广州彬钊贸易有限公司与夏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91民初13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夏垚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夏垚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6157号执行通知书。夏垚应向申请人广州彬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9713.29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50元由夏垚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