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5473号
方科:
关于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方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00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方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方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5473号执行通知书。方科应向申请人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208272.04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方科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