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3384号
广州时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飞与被告广州时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飞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