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05号之二
邓家红:
关于LIANG HAI XI梁海熹与邓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邓家红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家红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10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邓家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杨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