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850号
广州时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宏宇与广州时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5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宏宇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