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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6221号原告袁璟旸与被告广州蓝胖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5 14:58:1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6221号

广州蓝胖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璟旸与被告广州蓝胖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的工资差额28462. 02元(其中:2022年12月9502. 92元( 月薪28600元-实发工资16147. 47元-个税2949. 61元) ;2023年1月8498. 24元( 月薪28600元-实发工资19629. 39元-个税472. 37元) ;2023年2月7821. 12元( 月薪25025元-实发工资16818. 23元-个税385. 65元) ;2023年3月2639. 74元( 月薪9947元-实发工资7218. 52元-个税88. 74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023年年终奖(年度奖金)128700元[ 其中:2021年57200元( 28600元×2 );2022年57200元28600元×2 );2023年14300元(28600元/12×3个月);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6783.33元(月平均工资33366.67元×龄3.5年)(以上合计273945.35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6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段),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赵岚、熊豪

电话:020-84683678、020-8468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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