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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4816号原告广州市润创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1:36:1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4816

韩苑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润创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中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其他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9109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主审法官:何彤文    送达人:梁凤茵  电话:020-830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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