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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5654号原告袁勇诉被告中山市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1:33:4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5654

中山市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袁勇诉被告中山市尚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已收且未完工款项人民币64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期限未完工的违约金人民币9968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装修工程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923日下午14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月五

 

主审法官:张大会    送达人: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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