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民初5634号原告广州市乾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1:30:5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5634

广东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乾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搬离、腾退、清空并向原告归还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逸晖路东侧南沙鲤鱼门海鲜城A区二楼203-205房;2.盘踞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租金4333.2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1083.3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产生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当月租金及各类费用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相关费用之日止,自2023年6月11日起开始暂时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是5721.63元);5.判决被告按照1444.44元/月的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被告搬离、腾退、清空并向原告归还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逸晖路东侧南沙鲤鱼门海鲜城A区二楼203-205房之日止;6.判决被告按照361.1元/月的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直至被告搬离、腾退、清空并向原告归还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逸晖路东侧南沙鲤鱼门海鲜城A区二楼203-205房之日止;7.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8.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9201030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主审法官:张大会    送达人: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