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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6868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海韵五金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邵祖俊、黄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0:36:39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91民初6868

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邵祖俊、黄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海韵五金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邵祖俊、黄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91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海韵五金机电设备商行支付货款55734元;2.被告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海韵五金机电设备商行支付利息,即以55734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3.被告邵祖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海韵五金机电设备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被告广州乐百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邵祖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佘法官    电话:020-83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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