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监5号
广州启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启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永力:
关于王有平与广东医谷产业园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启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启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永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粤0115执监5号《参加执行听证通知书》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监5号《参加执行听证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关于王有平对(2023)粤0115执异91号案件的执行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撤销(2023)粤0115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粤0115执监5号。现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南、审判员潘泽滔、审判员李帅组成合议庭,由刘南担任审判长对申诉人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查,并由石豪楠担任书记员。如认为上述审判员及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现本院决定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就本案上述事项召开执行听证,请你们依时参加,并在执行听证前将证明你们主张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本院。如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或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本院将依法召开听证并作出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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