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正文

(2024)粤0115执9581、9594、9604、9612、9623、9629、9635、9637、9639、9643、9648、9651、9652、9658、9661、9663、9664、9666、9667、9671、9678、9682、9687、9688、9689号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晓东、王红军、毛勇、何伙、曾小兰、傅斌、许力文、李艳平、陈蓓、解正强、姚敏明、浦晓会、周参、谭建华、刘娇、孙光斌、舒叶花、张进、彭伟金、刘丹丹、朱良、殷翠香、吴建良、白茹冰、周晓华借款合同纠纷25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5 09:25:37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2024)粤0115执9581、9594、9604、9612、9623、9629、9635、9637、9639、9643、9648、9651、9652、9658、9661、9663、9664、9666、9667、9671、9678、9682、9687、9688、9689号之一

杨晓东、王红军、毛勇、何伙、曾小兰、傅斌、许力文、李艳平、陈蓓、解正强、姚敏明、浦晓会、周参、谭建华、刘娇、孙光斌、舒叶花、张进、彭伟金、刘丹丹、朱良、殷翠香、吴建良、白茹冰、周晓华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你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          

 编:511458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郑      

电话:0208300699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