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异223号
韦瑞德、张伟、谢海英、金余宝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吴金兰与金余宝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5执15338号]中,吴金兰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2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谢海英为(2023)粤0115执1533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450万元的范围内对金余宝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欠吴金兰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韦瑞德为(2023)粤0115执1533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449.95万元的范围内对金余宝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欠吴金兰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谢海英、韦瑞德承担责任的总额以500万元为限。四、驳回异议申请人吴金兰追加张伟为(2023)粤0115执15338号案的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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