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2号
王福海、张娓女、王志伟:
关于林海文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2024)粤0115执1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向申请人林海文支付金额合计:238425元(逾期按判决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王福海、张娓女、王志伟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执1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福海、张娓女、王志伟价值238425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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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钟锐青 电话:020-83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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