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2681号之一
和集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2681号原告潘龙诉被告和集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蓝碧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和集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龙返还材料预付款500000元;2、被告和集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龙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被告和集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龙支付本案债权律师费10000元;4、被告蓝碧忠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和集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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