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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10323号 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S.A.S.JEAN CASSEGRAIN)yoxian与被告广州自然秀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九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5:59:16  稿件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91民初10323号

广州自然秀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九翔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S.A.S.JEAN CASSEGRAIN)yoxian与被告广州自然秀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九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自然秀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S.A.S.JEAN CASSEGRAIN)第39832070号、第7103267号、第7103273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九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S.A.S.JEAN CASSEGRAIN)第7103267号、第7103273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被告广州自然秀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S.A.S.JEAN CASSEGRAIN)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000元,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九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S.A.S.JEAN CASSEGRAIN)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20000元;三、驳回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S.A.S.JEAN CASSEGRAIN)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S.A.S.JEAN CASSEGRAIN)负担5280元,被告广州自然秀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408元,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九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12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根据原告的同意,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部分由其向原告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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