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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5782号 原告厦门乐思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域思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5:52:1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5782号

广州域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乐思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域思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广州域思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厦门乐思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甘作登字-2023-F-00033630”号“醉星荷”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广州域思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厦门乐思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厦门乐思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支出);3.判令广州域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3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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