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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91民初5775号 原告陈海槟诉被告广州轩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5:51:3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91民初5775号

广州轩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槟诉被告广州轩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广州轩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陈海槟第46025458号、第228493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产品3.判令广州轩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陈海槟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4.判令广州轩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请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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