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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10355号原告李世兰与被告广州品冠科技有限公司、叶家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5:37:0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91民初10355

广州品冠科技有限公司、叶家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兰与被告广州品冠科技有限公司、叶家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91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世兰与被告广州品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签订的《区域代理销售协议》及《区域代理合同(附加协议)》于2024年4月28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品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世兰返还代理费80000元、购买智能柜费用74400元;三、被告广州品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李世兰场地租赁费16000元、物流费3500元;四、被告叶家春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8元、保全费1389.5元,均由被告广州品冠科技有限公司、叶家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宋书记员  电话:020-830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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