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恢20号
陈伟鸣:
关于梁志伟与陈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执恢20号失信决定书,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陈伟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二、本院(2024)粤0115执恢20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伟鸣限制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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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钟锐青 电话:020-8300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