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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9511号关于李春花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5:04:4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9511

李强

关于李春花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73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9511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2024)粤01159511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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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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