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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龚成成其他案由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4:55:5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1352

龚成成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你其他案由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222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2024)粤01151352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支付金额合计:6028(逾期按判决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龚成成、张小梅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2024)粤01151352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成成、张小梅价值6028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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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送达人:钟锐青    电话:020-83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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