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9491号
广州胜怜商贸商行:
关于深圳礼士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广州胜怜商贸商行应向申请人深圳礼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10183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广州胜怜商贸商行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州胜怜商贸商行价值10233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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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