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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4:28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申48号

广州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金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涉外和商事审判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第二审判庭举行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84686820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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