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670号
杨晓燕、何伟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吴海猪肉档与被告杨晓燕、何伟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吴海猪肉档诉请判令:1.被告杨晓燕、何伟乐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吴海猪肉档支付货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晓燕、何伟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